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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暴雨致地下停车场被淹 车辆受损业主状告房产公司及物管公司

发表于2014-04-13

 

暴雨致地下停车场被淹 车辆受损业主状告房产公司及物管公司

  

   

停车场遭遇水浸,杨师傅的爱车受损,因赔偿事宜多方协商未果,杨师傅将云南某房地产公司、云南某物管公司、昆明某物管公司、个旧某物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暴雨致停车场被淹
   
 2010年,杨师傅购买本田轿车一辆,车价25.98万元。
    
杨师傅居住在昆明市某小区,平时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2011年7月份,杨师傅如往常一样继续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取车时,才得知由于地下停车场被水淹没,其车辆受到很大的损害。
    
据了解,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的个旧某物管公司服务合同到期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云南某房地产公司与云南某物管公司和昆明某物管公司约定来提供物业服务。
 
其中,公用设施的维护及地上建筑、路面、绿化的清洁管理服务由云南某物管公司负责,地下停车场车辆及摩托车的管理服务由昆明某物管公司负责。
 
杨师傅的受损车辆维修后,由于与多方协商无果,杨师傅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云南某房地产公司、云南某物管公司、昆明某物管公司、个旧某物管公司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汽车功能性贬值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
 
各执一词
 
法庭上,云南某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因该小区排水设施是经过验收合格后才交付给业主使用的,而房屋交付以后的风险应该由人承担。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对车辆损失不应该担责。
 
云南某物管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因未与杨师傅形成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法定义务。该小区的地下车库由开发商承包给昆明某物管公司进行管理,不属于其管理的范围,因此,与杨师傅车辆受损事宜无关。
 
昆明某物管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公司与云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停车场承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停车场内的临时车位进行管理,因此与原告杨师傅无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个旧某物管公司则表示,自己只与云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便退出该小区物管工作,因此,该行为与自己无关。
 
二审判决:三被告承担90%赔偿责任
 
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保管合同引发的纠纷。被告昆明某物管公司作为停车场的实际管理者,在暴雨来临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充分的防御责任,导致车辆被淹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杨师傅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案是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因此不适用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与昆明某物管公司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与其余三被告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昆明某物管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财产保管合同涉及的保管物为车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车辆交由被告保管,但仍由原告掌控,故原告对车辆仍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昆明某物管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0.35万元,其余的10%由原告杨师傅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杨师傅、被告昆明某物管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云南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小区为新建建筑物,一场暴雨致该小区地下室淹没,公用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证明该建筑物的排水系统存在问题。同时,云南某房地产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选聘两个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导致物业管理责任不明,侵害了杨师傅的合法权利,故应对车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昆明某物管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场的承办方,对进出车辆负有管理的责任,杨师傅的车辆能够停放在停车场内,应视为获得昆明某物管公司的许可,并非未经许可擅自停放。当暴雨来临,昆明某物管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排除积水,导致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淹,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云南某物管公司虽然是管理地上建筑,但该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是由其负责,由于也未采取排险措施,导致供电、排水系统被淹,无法正常工作,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昆明中院改判云南某房地产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445万元,昆明某物管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74万元,云南某物管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495万元。
 
 首席记者  黄 芳
 
点评: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此而消灭的现象。
 在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时,应当知晓两者的差异,便于作出恰当的选择。本案中,杨师傅与最终判令承担责任的三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三被告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责任。
 
车主杨师傅虽然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但其并未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掌控,对于当晚的大雨,杨师傅是知晓的,其自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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