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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庆检方:四种利用虚假房产信息诈骗的手段值得警惕!

发表于2014-08-01

正义网重庆730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彭静)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729日向记者披露,该院通过对2012年以来,辖区内9个基层检察院所起诉的利用虚假房产信息诈骗钱财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犯罪分子主要采取四种方式利用虚假房产信息骗取群众钱财。对此,该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此类犯罪的检察建议。

 

使用伪造或失效产权证明 

 

抵押承诺高额利息骗取借款 

 

犯罪分子以急于用钱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并使用伪造或产权已过户完全失效的房屋产权证书,抵押给被害人骗取借款。

 

如南岸区检察院起诉的王某合同诈骗案,王某先后伪造数份自己,实为他人产权的房屋房产证,以急需用钱为由,承诺给予年均10%20%不等的高额利息,并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先后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借款”20余万元。

 

2014523日,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伪造房产证骗取购房定金 

 

犯罪分子利用熟悉房产地域特点或房屋人家庭细节,通过伪造房产证,详解介绍房屋整体情况,博取急于购房人信任,据此骗取购房定金。

 

58岁的唐某是重庆九龙坡区人,因无固定的工作,欠了别人不少钱,便打上了父亲留下的一处住房的主意。这处住房原本由唐某与其母亲、哥哥、姐姐共同享有产权。唐某偷偷办理了自己名字为权人的假房产证后,便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进行售房登记。唐某凭着对住房的熟悉,在向买主介绍时,说得头头是道,从而取得对方的信任。从2010 6月至20131月,他先后欺骗5名被害人签订购房合同,共计骗取定金4.5万元,并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于20131118日,以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自称受委托低价卖房骗取购房款 

 

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受害人贪图心理,通过编织受托人急需用钱的理由,自称受托低价卖房,大肆骗取急于买房的受害人的购房款。

 

在南岸区检察院起诉的唐万碧诈骗案中,唐万碧租住该区大佛正街一处住房,她在摸清隔壁邻居住房情况后,向周围的居民、朋友谎称隔壁房主急于用钱,委托自己帮助售卖该套房屋,自己还可以帮助杀价,由此骗取他人购房款21.5万元。

 

2013年,唐万碧被南岸区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冒充房主招租骗取租金 

 

犯罪分子利用一些承租人租房时疏忽大意或缺乏经验,疏于验证房主产权证书,冒充房东与承租人签订较长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金和押金。

 

九龙坡区检察院起诉的姚智文合同诈骗案中,姚智文伪造名为“杨明”的身份信息,先后在重庆高新区、南岸区、江北区等地以及成都市,短期租赁5套住房,然后冒充房东将上述住房以数月至一年不等,转租给7名被害人,共计骗取租金及押金3.5万余元。

 

20131125日,姚智文被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天。

 

健全房屋权属查询体系并加强房屋中介管理 

 

为有效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

 

一方面,要健全完善房屋权属查询体系,以方便群众查询。房屋管理部门要强化备案登记管理,完善房屋权属查询系统建设,实现各种网络接收终端适时可查,方便群众在购房租房时备询。

 

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微观环节治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房屋买卖、租赁等中介机构管理,严格信息发布真实性审核要求,切实维护好房屋中介经营秩序。

 

同时,检察机关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查清对方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证件是否齐全。如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切记不要支付全部房款。一旦发现上当受骗,一定要及时报警,为警方侦查破案赢得时间,同时要保全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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