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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房两卖的情形

发表于2015-06-23

情况是这样的:开发商开始的时候为了回笼资金,就用其亲戚(暂称为:A)身份证办理了贷款以及房产证,后来房子盖好,我们一批人就购买了他们的房子,但是其他人家都已经过完了户(也是向开发商其他亲戚手中过户过来的),目前就是我们家无法完成过户,后来打听原因,这个开发商和这个亲戚A关系破裂,在过户的时候,A提出要房子,因为他有房产证,(目前房价已大涨,超出其当时签合同时的价格很多)。我们现在已经在房子当中居住了4年,到现在还没有房产证。
   现在A承认当时没有付购房款,后来也从未还过贷款。现在通过开发商同其打官司,A称:“我现在愿意交付合同上的相关款项(按以前的房价交钱),条件就是我要房子”
   其他相关的条件:
   一:当时他同意过户,过户费已交给房管局,房产证也由开发商交予房管局,A通过关系将房产证拿到手后反口不同意过户的。
   二:他办理房产证在前,我们购买在后。

我们现在就是疑问,难道我们已经居住4年的房屋,就这样就没有了吗?我们还有什么其他的方法争取我们应该得到的利益?(我们的目的是想得到房屋)

发表于2015-06-23

答复: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

 

现在您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并且现在房屋已经在第三人名下,从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您很难取得该房屋的权。但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请求开发商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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